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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同盟章程
[双击自动滚屏]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12/6 8:43:59   阅读:13341
中央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若干职能机构,其领导成员人选正职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副职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二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地方组织是:
(一)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
(二)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
(三)县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区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地方组织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所属上级组织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委员组成同级委员会。
地方各级委员会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在届中增补或辞免委员。增补委员,可由同级委员会选举产生;辞免委员,须由同级委员会决定,其结果均须由下次同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如设常务委员会,应选举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领导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区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七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各级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各级委员会任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其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组织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在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闭会期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领导民盟组织的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会议提名,在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的委员中任命秘书长;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决定。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若干工作部门,其负责人选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直属基层组织(含直属基层委员会、直属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
第四十条  基层组织按盟员所在单位、业务系统、行政区划或盟员界别等建立。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可划分小组。
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立直属支部或直属小组。因特殊情况不能编入支部的盟员,由所属民盟组织直接联系。
第四十一条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会议选举,委员会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组织、宣传等委员,直属小组推选组长。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长,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选。基层组织的建立、合并、撤销、调整以及换届、届中调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换届、改选时,须报上级组织批准。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盟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时事政策,学习民盟章程和民盟历史;
(二)传达并贯彻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根据上级组织的工作部署,围绕所在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组织活动;
(三)反映盟员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所在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四)培养、推荐民盟的后备干部;
(五)关心盟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盟员做好本职工作,组织盟员参加面向社会的活动;
(六)反映盟员及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维护和执行民盟的纪律,讨论对盟员的奖励和处分;
(八)吸收盟员,收缴盟费;
(九)加强同盟员所在单位、系统、行业或地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地方组织的联系。
 
第七章 干部和纪律
 
第四十三条  中国民主同盟注重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选拔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重视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作风建设,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本章程,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信念坚定,经得起各种考验;
(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
(三)热心民盟事业,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开拓创新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坚持求真务实,反对形式主义;
(四)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五)严格遵守和执行盟的章程和制度,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管理。自觉接受组织和盟员的批评和监督;
(六)遵纪守法,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不谋私利。
第四十五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机关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加强职能部门的建设,实行岗位责任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尽职敬业,树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六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或盟务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较大贡献的盟员和组织,民盟组织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盟员违反民盟的纪律,损害民盟的利益,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一)对盟员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盟内职务,留盟察看,开除盟籍。
留盟察看,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受留盟察看处分的盟员,在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确已改正错误的,可以按期或提前撤销处分,恢复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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