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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有效机制
[双击自动滚屏] 文章来源:松原民盟   发布者:松原民盟   发布时间:2015/3/24 10:55:29   阅读:5835

                        民盟松原市委教育江北支部  孟祥德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长期以来,各民主党派同我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大政方针的协商,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了重大作用。中国共产党因为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所以主要是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通过“参政议政”的途径达到“民主监督”的目的。与执政党合作的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重大挑战。恩格斯告诫:要防止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要限制国家权力,就在于权力失去监督容易导致腐败。如党内腐败现象的出现等,要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的是必须坚持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作为参政党的基本职能之一,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提高参政党民主监督能力,是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加强参政党的民主监督能力建设,直接关系执政党和国家政权的兴衰,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发挥我国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作用,对于顺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执政党的自身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参政党民主监督的现状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参政党民主监督有了很大的发展,其重要性已被普遍认同。对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重要保障。但是,我们也认识到,与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事业面临的形势任务相比,参政党的民主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现状大致可以概括如下:

近年来,在有关惠及民生的重大问题上,参政党已经越来越多地参与和影响着国家的决策,监督效果已经初显。一方面,民主党派通过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为国家大政方针的科学制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很多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走上行政领导岗位,包括公检法等单位,他们有职、有权、有责,直接行使着监督权。此外,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聘请的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监督员等各类“特约人员”,广泛参与反腐、环保、教育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也直接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进行了颇有成效的监督,推动了党政部门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的转变,密切了党群关系。据了解,中共十八大报告在出台之前就多次征求各民主党派中央的意见,并在修改中采纳了许多合理化建议,体现了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发挥。但是,与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主要功能职能发挥情况相比,参政党的民主监督工作相对要薄弱一些。由于民主党派地方组织实行的兼职领导体制的原因,以及党派成员监督意识的欠缺和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一些监督还不到位。在很大程度上而言,参政党民主监督还停留在被动、片面、有限的层面上。

参政党的民主监督工作尚无成型的体制机制可循。各民主党派从中央到地方,无专属的部门负责民主监督工作,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主监督职能的发挥还不甚理想。监督部门对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作用发挥重视程度还不够,参政党对执政党进行监督也没有成熟的模式可供学习或借鉴,这就注定了我国参政党的民主监督还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深认识、不断予以探索的新课题。

二、影响参政党民主监督职能和作用发挥的主要因素

(一)我国权力制约和监督体制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

政党监督能否发生实效,关键看有没有一个规范监督行为并落到实处的制度,对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责缺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监督对象、内容、范围、形式、程序到信息公开、意见反馈、责任追究和绩效考核等实际应用方面没有形成实效的运行机制,特别是民主监督的具体操作规程和权利保障机制。民主党派虽然可以通过政协大会发言、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能,但缺乏刚性制度的约束,提案办复率虽高但落实率低,能否采纳全由被监督者决定,监督者没有制度保障和制约措施。使得监督无章可循,监督反馈不及时或不了了之,监督措施落实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主党派成员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容易产生“监督与不监督一个样”的消极想法,对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的动力有一定的影响。

(二)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对民主监督的重视程度还有待提高

长期以来由于人们认识水平所限,特别是由于一些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对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理解不够深入,在实践中,更多的是强调执政党内部的监督,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只是一种非权力性的监督,在没有制约规范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对接受民主监督的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觉得权力一旦受监督就是对其不信任,错误地认为民主党派是政治摆设,认为民主监督就是“开个座谈会,听听意见、发言了事”,对民主监督的意见或建议推诿扯皮、敷衍了事、应付塞责,使民主监督流于形式。

(三)参政党自身监督意识不强,对民主监督的性质地位作用理解不够

作为监督者的民主党派缺乏民主监督的主动性。一是自身定位不准,监督意识不够。一些民主党派成员认为组织活动、机关建设和物质条件等方面都需要执政党支持和帮助,怕越位、怕添乱、怕冒风险,担心主动监督会影响与中共的友党关系,忽视、弱化了民主监督的重要职责。二是思想上有顾忌,监督胆识不够。目前我国对民主党派人士的任职安排,在政府部门只能是个“副”职,现有的组织人事制度,职务升迁都掌握在执政党的手里,民主党派人士怕得罪人,担心提意见会影响自己的政治前途和升职。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往往如履薄冰,不敢提有价值或尖锐的不同意见。还有的民主党派人士自身民主观念淡薄,认为现在是党委决策、政府操作,自己说了也白说,还不如少说或干脆不说,自动放弃了民主监督的权力。三是以民主党派组织的形式参与监督不够。一些党派组织活动仅集中在少数骨干成员身上,造成组织凝聚力弱化,民主监督缺乏计划性,对各级党委、政府的民主监督缺乏充足条件。四是监督能力不足,针对性不强,监督档次不高。民主党派成员总体上素质、层次较高,特别在专业领域方面,大多是专家、学者,但对于民主监督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看问题高度深度不够,重点不突出,监督监不到点子上,督不到要害处,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整体水平有待提高,无法实现有效的监督。对事监督多、对人监督少,一般问题多、重大问题少,从而冲淡了其政治监督、政党监督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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