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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制定实施“环境教育法”的建议
[双击自动滚屏] 文章来源:松原民盟   发布者:松原民盟   发布时间:2016/1/29 10:52:02   阅读:1802
 

20151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备受瞩目,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严法应时而生,既反映了国家铁腕治污的决心与力度,也显现了中国发展转型阶段所承受的巨大环境污染负荷。那么这部在国内外广受关注的法律如何实现“史上最强”的执行和落实呢?每个人都不应是旁观者,从这个角度来看,全民的环境教育亟待深入全面展开,环境教育亟待给予法律保护,制定实施专门的“环境教育法”已呼之欲出。

一、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环境教育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尤其是基础的中小学环境教育开展状况如何呢?根据不完全调查显示,中小学环境教育现状不容乐观,在传统教育过程中,更多地注重了知识文化、思想道德等方面的教育,而忽视了环境教育的重要性。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40万所中小学,创建的各级“绿色学校”约2万所,占比约5%,根据公布的首批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名单显示,全国有80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从覆盖范围看,占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总数的不到20%

中小学环境教育开展状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学校的环境教育相对薄弱,中小学校教学活动围绕小升初、中考、高考这个指挥棒,纳入大纲的就教,不考就不教,往往把升学率与环境教育对立起来,认为进行环境教育是“不务正业”,是丢西瓜捡芝麻的事

2、设置环境教育课程的学校,都是为创建绿色学校而设,一旦通过绿色学校评估之后,很少将环境教育常规知识和所谓的特色项目继续坚持开展。这种“突击”做法基本上是流于形式或是为了完成任务。

3、学校环境教育既缺乏资金又缺少师资,还缺乏统一教材和评价体系。

二、原因分析

分析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基础教育阶段,无论是环境保护教育的缺失,资金的缺少,师资的缺乏,还是教育部门的环境教育监督评价管理制度缺失,归根结底是环境教育缺乏专门立法保障。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九条,明确提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然而,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环境教育立法在国家层面上一直是一个空白。到目前为止,区域环境教育立法,只有天津市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有立法,环境教育普遍存在缺乏规范性和约束力。国外很多国家已经启动了环境教育立法实践,并且取得了成功的经验。比如,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环境教育立法的国家,早在1790年就制定了《环境教育法》。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公众对环境教育的更高要求,美国多次修改和完善环境教育法。现行的美国《环境教育法》是1990年颁布实施的,确定了美国环境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环境教育监督和协调机构、环境教育经费保障机构,使国家环境教育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在法律保障下,环境教育经费纳入联邦预算,为美国环境教育奠定了重要的经济基础。另外,巴西、英国、瑞典等国家在环境教育立法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巴西国家环境教育法》于1999年出台,此法明确了教育部和环境部在开展环境教育时各自的责任和协调机制。其协调合作方法是,在教育部成立环境教育协调处,负责环境教育的推广和执行。在环境部成立环境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为环境教育提供技术支持。在英国,《环境教育课程纲要》正式将环境教育作为跨学科的内容编入国家课程,从而确立了环境教育在英国国家课程中的官方地位。瑞典中小学在开展环境教育时,可持续发展纳入到所有学习领域,并把环境教育渗透到所有学科中去。

新修订的环保法赋予了公众更多的监督权,如通过程序提起公益诉讼等,所以,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不能只靠政府和环保部门单打独斗,需要全民的积极参与,共同努力。尤其学生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也是国家未来环境的主人,加强学校环境教育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它直接影响的是学生保护环境的习惯和生态文明素质的建立和培养,长远影响的是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全社会的生态文明程度,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未来。环境教育是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根基,专门立法是环境教育的根本保障,国家以法律形式把公民接受环境教育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不仅是国民文明程度提高的标志,更重要的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求,是实现中国梦的要义之一。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公众自觉地投身环境保护事业是环境教育立法最终要实现的目标。

无论从新《环保法》真正贯彻落实的需要,还是从基层环境教育现状,或是是从国外环境教育立法的实践与经验看,制定和出台《环境教育法》都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三、制定实施环境教育法的建议               

1、从根本上转变教育观念。

学校是环境教育的主要阵地之一,早在199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年~2010年)》要求:“根据大、中、小学的不同特点开展环境教育,使环境教育成为素质教育的一部分。”“引导青少年和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环境宣传活动,使其在活动中受到教育。”环境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从学生抓起,使学生不仅掌握一定的环保知识,而且学校的行为习惯教育在学生心中树立环保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把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作为一门功课落实到中小学、高等学校教育教学中,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设立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潜移默化地提升全民的生态文明水平。通过现在教育一个学生,未来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集体乃至全社会参与。每一个人在脱离学校教育、融入社会后,保护环境的理念会始终扎根于心中,并自觉地应用于方方面面的社会实践。这是提升国民的生态文明程度,实现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公众自觉地投身保护环境目标的根本途径。而只有建立和健全环境教育法制体系,才能彻底摒弃一些领导干部在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说起来重要、比起来次要、做起来不要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才能有力保障环境教育工作的健康开展,才能实现生态文明水平的全面提升。

2、加强环境教育立法。

一是环境教育保障制度。在《环境教育法》中设立环境教育保障,通过提供资金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和保障相当重要,可以说,资金保障是开展环境教育的“生命线”,是环境教育顺利开展的最重要的因素,《环境教育法》中对环境教育的资金保障可以从国家拨款、地方拨款、组织自筹、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引入国际资金等方面来考虑。地方财政要把环境教育纳入本级专项财政预算。另外,环境教育是一项需要各个部门、各个方面合作和协调的系统工程,除了需要资金保障外,还需要各个方面的支持,不仅环保部门在做,政府各部门明确职责,建立分工合作与协调机制,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把涉及环境教育的各个工作环节细化,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为此,国家需要制定统一的环境教育大纲,编写环境教育教材,并加强环境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和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

二是环境教育评价制度。在《环境教育法》中设立环境教育评价。设定一定的评价标准,为发挥环境教育体系的责任约束和奖励激励的作用。而且,也只有确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体系,才能为各种发展环境教育的地区和机构提供明确的指引,从而避免当前不同地方、不同层面参差不齐的现象。因此,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建立全民环境教育评估制度和环境专业教育发展评价制度,引导环境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环境教育管理制度。环境教育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环境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管理、经费管理和监督、环境教育人员、机构专业化制度以及环境教育资格认证考试制度,都需要通过立法来建立和完善。

四是环境教育责任制度。明确的法律责任对环境教育法的实施效果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对于相关拒不开展和接受环境教育的法律责任、挪用或克扣环境教育经费行为的法律责任、侵占、破坏环境教育实践基地设施和毁坏环境教育展品行为的法律责任、扰乱环境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或者盗用环境教育名义骗取钱财行为的法律责任、负责环境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都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

五是对外交流与合作制度。环境教育的发展和一系列的国际间交流和协作是分不开的。对于如何吸取国际环境教育的经验教训、如何开展官方科研机构和民间的环境教育沟通与协作、如何吸收国际资本投入我国的环境教育事业、如何为周边环境教育欠发达国家提供各方面的环境教育支持等都应该在立法中有所体现。

 

                                                            (松原民盟 常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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